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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项目标书制作之员工日常管理办法

2023-12-18    245

物业服务项目标书制作之员工日常管理办法
一、员工应聘
1)未经公司许可,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工作。
2)员工在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前,需要出示其与前任职单位签订的任何带有限制竞争或类似的限制性条款的协议。
二、员工入职
1)员工入职后,填写《入职试用审批表》,并自入职日起付薪。
2)办理入职试用审批时,学历证、无犯罪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扫描件留公司,个人资料信息须填写正确完整,个人地址电话等资料有变更时,及时通知人事部门变更。
3)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结束,考核合格后,填写《转正申请表》,直接主管和部门经理签署意见,交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行政人事部留档备案。
4)试用期内,特殊岗位和优秀员工可提前转正;不符合岗位要求但认同公司文化的员工可延长试用期;既不符合岗位要求且不认同公司文化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5)试用期内员工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即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以立即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①提供虚假学历(学位)证书、无犯罪证明、工作履历、体检证明、亲属关系及离职证明等证件,或个人简历、应聘申请表填写内容不真实;
②试用期内不能按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
③工作态度消极,缺乏团队合作精神,沟通能力不足;
④试用期内有旷工情况;
⑤无特殊情况,累计事假超过7天;
⑥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离职事项
1)员工主动离职须提前30天写辞职报告。员工被动离职,办理交接手续后,公司为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2)员工离职要如实填写《离职审批表》、《离职交接表》。并在7日内办妥离职手续,交还公司发给的物品,包括工号牌、创服(入职未满半年的)、工具、资料、财务支取的备用金等。未能全部交还上述物品者,须按规定赔偿,公司有权拒发薪金。
3)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次月发薪日领取离职当月实际工作日数薪金。
4)员工在离开公司前必须办理离职手续,未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开公司,公司将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3日,劳动合同关系自动解除。
5)员工离职应保证档案资料和电脑内资料不受损坏。
6)若本公司因业务变更或其他原因而产生富余劳动力时(包括项目撤出等情况),公司有权裁减员工。
四、有关工作时间
1)公司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
总公司各部门周日休息;各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员工调休。
2)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需事先报请直接主管审核通过、并经主管经理批准,公司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3)加班有关规定
①员工非法定节假日加班采取调休冲抵加班。
②加班调休原则:先加班,后调休。
4)以下情况不视为加班:
①公司在节假日组织的郊游及其它娱乐活动。
②公司在非节假日组织的下班后的娱乐活动。
③未经主管指派或事先书面同意的日工作时间的延长,或休息日工作。
④连续加班不超过1小时。
7.5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公司职业病危害,保护员工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地区公司、物业项目管辖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管理,主要包括员工体检、员工健康关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等方面。
3规范性引用文件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45001
4术语和定义
4.1职业病
物业公司、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2职业病危害
员工在工作中因接触粉尘、噪声、放射性有害元素和其它有害物质而造成职业病或身体危害。
4.3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
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在组织控制下实施与工作相关的活动的任何物理地点,包含但不限于锅炉房(输煤廊、麻石除尘器处等作业场所)、液化气站、配气站;农药喷洒作业、生活污水排污作业、电焊作业等。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工种包括司炉工、电焊工、绿化工、排污工、轻烃工等。
5职责
5.1公司运营管理部
公司运营管理部是公司职业健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修订《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主要职责:
5.1.1负责贯彻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5.1.2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公司职业健康工作专题会议,监督公司各部门及地区公司员工健康体检工作;
5.1.3负责监督地区公司开展服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以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上岗前、转岗及离岗时的体检和职业病诊治,组织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5.1.4组织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危害事故的处理意见。
5.2人力资源部
5.2.1负责组织职业健康培训,并监督地区公司对体检查出的职业禁忌者、职业病观察对象给予合理安排。
5.2.2对员工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5.2.3负责检查地区公司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作业规程。
5.3地区公司、物业项目
5.3.1全面负责本单位员工职业病健康管理,组织识别职业危害因素,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档案;
5.3.2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方案,组织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职业病防治、员工健康体检管理的改进工作。

6工作内容和要求
6.1员工的权利
地区公司、物业项目应当保障员工行使下列权利,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
6.1.1获得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6.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6.1.3了解服务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健康防护措施;
6.1.4要求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健康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6.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报告;
6.1.6拒绝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6.1.7参与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地区公司执行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6.2员工的义务
6.2.1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健康知识;
6.2.2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章和作业、操作规程;
6.2.3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健康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6.3职业健康防护措施
6.3.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地区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时,必须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国家或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对未经批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项目建设。
6.3.2建设单位(地区公司)必须按照国家职业健康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实施职业健康技术措施和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6.3.3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委托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同时,应对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制定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6.3.4与职业病危害场所配套的防护设备或防护设施,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
6.3.5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应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的防护面罩、防护手套、耳罩等防护用品,并按照国家、当地的要求发放保健津贴。
6.3.6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如液化气站、配气站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6.3.7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6.3.8地区公司应做好职业健康风险评价分析,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习。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6.3.9禁止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健康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6.3.10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设施的单位,应在设备、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明示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健康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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